基本案情
近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医保骗保的诈骗犯罪案件。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周某某、王某某系夫妻。2022年10月,周某某与邢某(已判决)发生争执,邢某致周某某左眼眼球破裂,在法院审理邢某故意伤害案期间,邢某赔偿周某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2022年至2023年,周某某住院治疗三次,在医生询问致伤原因时,王某某、周某某共同隐瞒真相,谎称伤情是周某某跌倒,碰撞异物所致,医保机关为周某某支付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7万余元。2024年,王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2.7万余元退还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均系自首、认罪认罚,已退还骗取的医保基金,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长清法院将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