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对借款金额和还款情况产生争议时,法院会如何认定?借款利息又该如何计算?本期以案说 “典”,通过槐荫法院王辉法官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鲁某在周某经营的火锅店工作。鲁某多次向周某借款,并于2020年5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周某现金陆万陆仟元整(66000¥)。”鲁某于2020年12月偿还借款5000元,于2021年7月偿还借款10000元。2021年11月,鲁某将2020年5月的欠条收回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周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2024年11月,周某将鲁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某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鲁某辩称,周某的火锅店有一店和二店,周某欠付其一店一个半月的工资和二店半年的工资,大约22000元,应当从借款中扣除;另外其还于2023年1月转款到火锅店账户10000元,于2023年1月17日、2023年1月18日各转账10000元,共计转账30000元,也应当予以扣除。但鲁某未举证证明。周某对转账30000元的事实不予认可,认可扣鲁某一店1个月的工资以及二店1个月的工资,共计8000元,并且同意在借款本金中扣除,称剩余42000元鲁某未偿还。庭后,鲁某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截图一份,证明其已向周某偿还借款50000元。但该截图未显示转出账户的名称,显示收款人为周某,转账时间2023年4月,转账金额50000元。周某质证称该转出账户为二火锅店的营业款收款账户,该50000元是店内营业款,转款当天实际转款100000元,是两笔各50000元,并且鲁某在开庭时明确主张只有扣留工资及支付宝转账3万元,并未涉及该笔50000元转账,前后表述不符合正常逻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周某与鲁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鲁某向周某出具了50000元的欠条,其应当及时足额向周某偿还借款。周某同意从借款中抵扣欠付鲁某的工资8000元,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采信。
对鲁某辩称周某欠付其剩余工资的意见,因欠付工资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鲁某在庭审时辩称2023年1月15日、1月17日、1月18日向火锅店账户转账3万元,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周某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亦不予采信。
另外,鲁某在庭审时并未提出2023年4月偿还借款50000元的事实,且其庭后提交的转账记录仅为截图,亦无法看出转出账户系鲁某,在周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鲁某辩称其已经全部偿还借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周某要求鲁某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周某主张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周某利息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鲁某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或欠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及借款金额的重要证据。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若无法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双方在主张权利时,都需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证据不足,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官提醒: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