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身承担。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路鑫法官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07年,王某某入职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销售工作,现其已从某医药公司离职。王某某任职期间,2015年9月某公司电汇某医药公司170万元,同年10月某公司电汇某医药公司180万元,共计350万元。由于王某某原因,将收到的货款记错货款应收人。在2018年,某医药公司发现这一记账错误,并且在账面上进行了更正处理。某医药公司自发现账差至今,按其陈述仅与购买方进行了对账,并未通过其他方式向购买方主张权利。此外,某医药公司要求王某某出具了《证明》:此应收款项350万元转为王某某个人应付某医药公司。据此,某医药公司主张王某某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并明确损失为药品对应的货款损失。王某某辩称,某医药公司不存在货物损失,其也没有侵占货物,仅是依据某医药公司签订的合同将药品出卖给购买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某医药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作为销售人员,负责某医药公司药品销售。王某某销售的药品未能及时回款,应由某医药公司向购买方主张权利。某医药公司发现账目存在账差后,作为供货方应及时向购买方主张权利,但其自发现账差至今,按其陈述,仅与购买方进行了对账,并未通过其他方式向购买方主张权利。某医药公司与其合同相对方账目上均未显示出涉案款项,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仅以双方内部的账目记载确定。
王某某虽出具了《说明》,但不影响某医药公司根据药品买卖合同关系向购买方主张权利,亦不意味着王某某需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药款是否收回属于某医药公司的经营风险,该风险不应由王某某承担。某医药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某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重大过错、侵占了公司药品或药款,货款回收属企业经营风险,劳动者依约履行销售职责后,不应对交易结果承担责任。故其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而非平等的合伙或合作关系。
部分企业为减轻自身经营损失,变相要求劳动者承担经营风险,这种做法违背了劳动关系的本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理应由企业自行承担。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除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事实不足以认定涉案货款不能收回与王某某个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企业经营风险的“锅”让劳动者来背,既违背企业经营伦理,也逾越了劳资双方的责任边界,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显失公平。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