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2025】39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如果实施了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本期以案说“典”,请看槐荫法院刘新荣法官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乙公司通过拍卖购得德国一套数控设备,并委托甲公司办理清关及境外付款事项,但未明确允许其自行确认或修改费用。过程中,经甲公司介绍,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与德国服务公司中国代表钱某协商设备拆解及运输费用。在向乙公司报价前,且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已经开始了拆解工作,钱某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1.1万欧元拆解费,乙公司多次明确拒绝。经多次协商,双方对金额及付款条件未达成一致。2023年2月,赵某与钱某初步达成1.3万欧元拆解及运输费的意向,但明确约定设备到达乙公司“院内”验收合格后付款。后德国公司拒绝该方案,要求甲公司先行支付1.1万欧元拆机费,甲公司未获乙公司明确同意即支付。2024年9月,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代付款及利息。乙公司辩称,该款项与乙公司毫无关系。一是2022年10月,被告法定代表人赵某并未通过微信向甲公司要求向德国公司支付设备运输费。二是乙公司与德国公司不存在任何付款协议,不存在需要甲公司代付的情况。关于1.3万欧元设备运输费,2023年2月,乙公司接受了德国公司代表钱某的谈判要求,同意德国公司将机床运输到港的总价为1.3万欧元,但乙公司提出的付款条件为机床到达公司厂区,经检验无误后付款。但后来,德国公司否决了该公司代表钱某的决议,明确表示1.3万欧元的设备运输费是不被接受的,因此乙公司和德国公司最终并未达成一致,自始至终未签署任何关于设备运输的一致协议。三是关于甲公司向德国公司支付的1.1万欧元,是甲公司于2022年1月在乙公司毫无知情的情况下确认的德国公司的报价,因实际费用已经发生,德国公司向甲公司追索该费用,乙公司自始至终未认可,因此认为该款项与自己毫无关系。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向德国公司支付的拆解费用1.1万欧元是否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本院认为,第一,该1.1万欧元系乙公司向德国公司支付的案涉设备的拆解费用。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委托事项是进行代付款项以及代办清关。2023年1月,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对德国公司的拆解费用报价进行确认,超出了乙公司对其的授权范围。乙公司对甲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的内容为:1.3万欧元包括拆解费用及运输费用。德国公司对该方案不认可,要求先行支付拆解费用1.1万欧元,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进行了1.1万欧元的付款,亦超出了乙公司的授权。故甲公司超越授权进行付款,存在重大过失,乙公司无需承担该费用。第二,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中明确,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代付款的付款条件为:待以上设备达到我司指定地址“乙公司院内”后,经拆解清单核对无缺少部件及二次损坏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贵司“甲公司”指定账户。现设备仍滞留德国,即尚未达到乙公司的付款条件。综上,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拆解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擅自确认并支付1.1万元拆解费,明显超越乙公司委托范围,且乙公司事后没有追认;同时,乙公司确认的付款条件是设备到达公司“院内”,乙公司现付款条件未达成,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的请求未获得支持。法官提醒:企业在委托代理业务中,应明确授权范围,书面约定代付事项、金额及条件等,避免口头约定发生争议,随时保留聊天、付款、邮件等凭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