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将车转卖后,想要退掉在4S店购买的保养套餐,4S店却以保养套餐“随车不随人”为由拒绝退款,法院如何认定?请看槐荫法院侯娅民法官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赵某在某4S店购买小轿车一辆,并为该车购买了价值8600元的“双保无忧”保养套餐项目。2024年11月,赵某将该车转卖给钱某。转让之后,赵某与4S店协商保养套餐退款事宜,被4S店以保养套餐“随车不随人”为由拒绝。2025年1月,赵某将4S店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双保无忧服务协议》解除,判令4S店返还预付款8600元及利息。4S店辩称,原告将车辆转让给第三方后,双保无忧服务并不因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失去其价值,案涉服务协议仍然有效,服务权益附随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因此,原告无权要求退还已交款项及利息,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若《双保无忧服务协议》被强行解除,原告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被告已为车辆提供的价值1900元的保养服务费,以及附赠的贴膜、记录仪等装潢产品的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赵某与4S店签订《双保无忧服务协议》,约定赵某自4S店购买双保无忧项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赵某因车辆出售给第三人提出解除该协议,由于案涉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信任与配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不宜强制履行,赵某已将案涉车辆出售,且明确表明已无法继续接受4S店的双保无忧服务,事实上案涉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赵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赵某提出向4S店主张过解除合同,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合同解除日期应当以起诉状送达4S店之日为准,合同解除的日期应为2025年1月。解除合同后,4S店应当退还剩余服务费。关于退费金额。4S店辩称应当扣除赠送装潢的价格,扣除30%违约金后予以退款,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在签订合同后,4S店于2024年4月为赵某案涉车辆提供过一次基础保养,市场报价为1900元。赵某主张系销售人员承诺赠送的首保,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综合考虑4S店实际提供服务情况、服务成本、交费金额、赵某的退费原因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酌定4S店退还赵某6700元。关于赵某主张的利息,4S店迟延退还款项,给赵某造成了损失,赵某要求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双保无忧服务协议》于2025年1月解除;4S店退还赵某服务费6700元及利息;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赵某与4S店签订的《双保无忧服务协议》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赵某缴纳一定费用,4S店根据缴费价格,按时间或按公里数,为赵某提供同等价值的汽车保养服务,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应当为赵某而非车辆。服务协议中虽然明确了小轿车的车架号,但根据汽车保养行业的惯例,每辆车在4S店都有单独的维修保养记录,且不同车辆维修保养价格不同,该约定是为了在保养过程中,确定被保养车辆始终为赵某名下某一辆特定车辆而非任意车辆,以便留存保养记录、防止遗漏保养、防止故意顶替等,4S店以此为由主张“随车不随人”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赵某已经将车辆出售,4S店已无为赵某提供服务的可能,服务合同已事实上无法履行,因此法官支持双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退还合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